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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图书馆借阅证管理制度
一、办证范围
本校教工、在校学习的所有学生。
二、使用期限
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进行阅览和外借图书资料的凭证,本校教职工读者终身使用,学生读者只供在校学习期间使用。
三、借阅证的办理
1. 本校教职工凭本人有效证件(工作证或退休证)或是人事科证明办理借阅。办证时需交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。外聘教职工办证需交押金100元。
2.新生以班为单位统一办理,初次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。每周一下午办理个人零星办证、换证、补证。
3.借阅证办理后工本费一律不予退还。
四、补证
1 .借阅证件需妥善保管,若有遗失,应立即到图书馆三楼服务部办理挂失手续,挂失前所借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对借书证件遗失后,在挂失前出现的冒借现象,所造成的经济责任由遗失借书证者本人承担。
2 .补领新证时交纳新证工本费,办理条码式借阅证工本费为3元,办理卡片式借阅证工本费为5元。
3.读者补发新证后,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,补证费不退。如旧证同时使用,一经发现给予处罚。
五、阅览证回收
1 .读者离开学校(包括调动工作、毕业、退学等)应还回所借书刊资料、办理退证手续。
2 .教职工亡故、开除公职者,图书馆在接到人事处通知后,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协助还清书刊资料,收回借阅证。
图书借阅室管理制度
一、开架书库的图书只对领取机读借阅证的读者实行借阅,读者凭本人的机读证换取代书板方能入库选书。
二、学生读者每人同时限借不同种类2册,借期15天。教师读者每人同时限借5本,外聘教师限借2本,借期60天。如需要可续借一次,但须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。到期应还书, 逾期罚款,每册每天罚款0.20元。
三、读者不准穿大衣、风衣入库,不准将自己的书刊、书包等带入库内。
四、读者在选书时必须使用代书板,取出图书时将代书板插入取出图书的位置,若此书没有选中,即将书放回原处,取出代书板;若书被选中,可将书和代书板一并取走,携至前台办理借阅手续,切勿乱取乱放,违者要予以扣证或罚款。
五、读者必须爱护图书,严禁折叠、圈点、勾画、污损、撕剪等。所借图书当面检查,发现上述情况,应立即声明,否则一经发现,读者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,损坏图书上的书标、条码,每个赔偿5.00元。
六、读者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馆藏图书带出书 库者,以偷书论处,对偷书者除追回所偷图书外,罚款100-1000元,并在馆内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单位,按《学生奖励与处分条例》处理。
凡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:
(1)盗用他人图书借阅证件,将图书据为己有;
(2)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七、库内严禁吸烟、吐痰、吃零食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,不准在库内大声谈笑,保持库内的安静整洁。
八、教工因工作调动,学生因毕业或退学而离校前,须还清图书,注销借阅权限。
九、遗失借阅证时,须立即到借阅处挂失,否则后果自负。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图书,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。
十、读者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共同维护良好的借阅环境。
还 书 规 定
一、办理还书手续时,请在柜台显示屏上当面核对无误后离开,否则责任自负。
二、如遇还书高峰时,请读者自觉排队等候。还书时请自动翻到书的31页,显露条码,以方便工作人员办理手续。
三、还书时,如出现破损、涂划、沾湿、条码丢失等违规行为,按《遗失、污损图书赔偿制度》执行。
四、如读者没及时归还图书,请自觉接受超期规定处理。不应对工作人员有不礼貌的行为。
报刊阅览室管理制度
一、读者凭本人借阅证经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室阅览。
二、本室严禁读者带包、袋、及拉链座垫等入内,请将以上物品放存包处。
三、本室报刊限室内阅览,一律不外借。未经允许将报刊携出室外,按窃书处理。
四、读者阅读现刊时每次从刊架上只允许取一种,阅后将刊封面上刊名与架上刊名核对无误后,放回原位。
五、读者阅读报纸时,不准拆报夹和剪裁报纸,阅后放回原处。
六、读者要爱护报刊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撕页、“开天窗”,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保持室内环境,不得随意乱扔纸屑、杂物,勿将食品、瓶装以外饮料带进室内。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喧哗,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。
八、请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遗失、污损图书赔偿制度
一、污损图书:读者借书时,遇有勾划、破损、缺页时,
应在柜台处加盖“划”、“损”、“缺页”章。否则,还书时发现勾划、破损情况,按污损图书处理。
(1)一般图书每污损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影描、撕破、污渍等等)1-5页罚款5-10元;5页以上按原价赔偿,重者按原价3倍赔偿;珍本、孤本、外文原版书、字典等工具参考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污损特别严重者,按丢失图书规定处理。
(2)损坏、丢失条形码、书标罚款5元;
(3)撕页,按图书原价的2-5倍罚款,并视情节给予处理。
(4)被污损的图书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
二、遗失图书:读者遗失图书,在借期内应赔还相同版次
的图书,并交纳10元书本加工费;难以赔还相同版次的图书时,按以下规定赔款(超过借期的加收超期罚款):
(1)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0倍赔偿;
(2)1986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(3)1990年至1992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8倍赔偿;
(4)1992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;
(5)遗失套书中一册,除按上述标准赔偿外,另按套书价格的3倍赔偿。
读者办理赔款后,一个月内找到原图书者,可凭赔款单据退回所赔书款(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超期罚款)。
期 刊 违 规 处 理
一、将借阅证件借给他人使用进入阅览室者,一经发现,将吊销该借阅证。
二、读者须爱护室内期刊、报刊,凡污损破坏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描影、撕破、撕页等情况)期刊者,按期刊原价赔偿,情节严重者按原价2倍赔偿。
三、阅览室陈列的期刊,对学生、外单位人员不外借,仅供室内阅览。
四、由下列行为者定为盗窃期刊:1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期刊私自携带出室者;2.盗用他人借阅证件借阅期刊,将期刊据为己有;3.将期刊“掉包”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作弊行为。
五、凡盗窃期刊者,除追回原期刊外,另按原价20倍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,给予相应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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